Q/410172 QM 001—2019矿源黄腐酸钾有机营养液的企业标准顺利通过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专家组审核。现正式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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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
本标准有效期内,如发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本标准自行作废。
本标准由郑州千美植物保护技术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郑州千美植物保护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于2019年1月23日首次发布。
矿源黄腐酸钾有机营养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源黄腐酸钾有机营养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以糖厂、酒精厂、淀粉厂等各种有机液体为原料,经发酵腐熟后,添加矿物源黄植酸钾而制成的矿源黄腐酸钾有机营养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NY/T 887 液体肥料 密度的测定
NY/T 1108 液体肥料 包装技术要求
NY 1110 水溶肥料 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
NY/T 1971 水溶肥料 腐殖酸含量的测定
NY/T 1973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pH的测定
NY/T 1977 水溶肥料 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
NY/T 1978 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NY/T 1979-2018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标签及标明值判定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外观:均匀的液体。
3.2 矿源黄腐酸有机营养液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项 目 |
指 标 |
有机质含量,g/L |
≥200 |
黄腐酸含量,g/L |
≥10 |
腐植酸含量,g/L |
≥50 |
总养分含量(N+P2O5+K2O),g/L |
≥120 |
水不溶物含量,g/L |
≤50 |
pH(1:250倍稀释) |
5.0~10.0 |
3.3 矿源黄腐酸有机营养液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 NY 1110 的要求。
3.4 净含量符合标签标注,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目视法测定。
4.2 有机质含量测定
按NY/T 1976的规定执行。
4.3黄腐酸含量测定
按NY/T 1971的规定执行。
4.4 总氮含量测定
按NY/T 1977的规定执行。
4.5 磷含量测定
按NY/T 1977的规定执行。
4.6 钾含量测定
按NY/T 1977的规定执行。
4.7 PH的测定
按NY/T 1973的规定执行。
4.8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3的规定执行。
4.9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按NY/T 887的规定执行。结果用于质量浓度的换算。
4.10 汞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4.11砷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4.12 镉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4.13铅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4.14 铬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4.15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5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 出厂检验
5.1.1 出厂检验项目为除 3.3 外所有项目。
5.1.2 检验由本企业化验室进行。
5.1.3 检验合格的,签发“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2.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料变化及配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工艺变化、设备改造后;
c、停产 6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主成分指标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23 型式检验由本企业化验室检验或委托检验。
6 检验规则
6.1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按标识规定执行。
6.2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 50t。
6.3产品采样按 GB/T 6680 的规定执行。
6.4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取样品 600mL,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应保存至少两个月,以备复验。
6.5样品经多次摇动后,迅速取出约 100mL,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
6.6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加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合格。
6.7产品质量合格判定,采用 GB/T 8170 中“修约值比较法”。
6.8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
6.9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 标识
7.1产品质量证明书应载明:
7.1.1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通用名称(产品类型)、执行标准号、剂型、包装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
7.1.2黄腐酸含量的最低标明值;腐植酸含量的最低标明值;氮磷钾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pH 的标明值;汞、砷、镉、铅、铬元素含量的最高标明值。
7.2 产品包装标签应载明:
7.2.1 黄腐酸含量的最低标明值。
7.2.2 氮、磷、钾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g/L。
7.2.3 pH 的标明值。pH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正负偏差pH±1.0要求。
7.2.4 汞、砷、镉、铅、铬元素含量的最高标明值。
8 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产品包装按NY/T 1108的规定执行。
8.2 在销售包装容器中的物流应混合均匀,不应附加其它成分小包装物料。
8.3 产品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放破裂,警示说明按GB 190和GB/T 191的规定执行。